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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惠州市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2
2007-03-15 09:15:35
(已经被浏览1252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九条: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自筹
二、捐赠
三、合资
四、政府体育彩票基金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俱乐部基金利息。
七、 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十条:本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俱乐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性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俱乐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本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的报酬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天内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膳后事宜。清算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本俱乐部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本俱乐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